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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消协:过期火腿咋还卖 消协维权十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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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消费者王先生在高新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根双汇火腿肠,费用计12.5元,用于自己食用,由于购买时间较急,没有细看食品的保质期限,半小时后到家食用,剥去外包装,刚吃一口,便觉得火腿肠有异味,再吃还是感觉味道不正常,王先生细看外包装,原来是火腿肠的保质期已过两个多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保质期限60天)。王先生拿着刚吃两口的火腿肠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工作人员以超市负责人不在场,且联系不到负责人为由,只能再免费送给消费者一根火腿肠作为补偿。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于3月21日投诉到高新区消协,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当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查看了购物小票和火腿肠的外包装,经初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系过期食品。消协工作人员又即到超市现场进一步查证,发现该超市货架上还有同类的过期火腿肠数根;超市工作人员承认其销售的火腿肠为过期食品,但就赔偿问题只愿赔偿一倍,消协工作人员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迅速将此情况报告给工商分局有关领导,会同有关执法科室在经营现场调查取证(另案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在铁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按价款十倍赔偿(赔偿消费者1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食品过期影起的消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等。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经营者明知销售的食品已过期,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标准,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继续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进行调整。

消费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民以食为天,关注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商品质量好,信用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标注的说明和食品实物样品,通过外观查找问题,对于难以认别的食品最好不要购买,发现有问题的商品及时向工商等部门举报,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保全发票,出现纠纷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高新消协同时向广大的食品经营者发出畅议,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经营、诚实经营、守信经营,给消费者以安全合格的优质食品,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取信于消费者,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张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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