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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协:轿车自燃求赔偿 借口拖延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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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简介:

  3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0年7月份在唐山购买了一辆“美亚骑兵”汽车,厂家承诺保修期为两年或5万公里,2011年11月3日轿车起火自燃,经鉴定,起火原因系仪表板电路故障所致。杨先生立即与厂家联系,厂家虽口头同意为消费者解决此问题,但半个月过后,仍未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青消协调解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希望厂家履行之前合同承诺,赔偿相关损失,而厂家表示汽车是由于线路故障造成的,将先向提供线路配件的供货商进行索赔,之后才能赔偿消费者损失。3月13日,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地调解,向经营者讲明其应首先赔偿消费者损失,以及诚信经营的意义。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厂家表示立即支付消费者购车款等费用105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案例中,汽车生产厂家向配件供应商索赔问题应另案处理,不能作为拒绝和拖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理由。因此,厂家应当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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